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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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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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38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63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10日
  • 聲請人
  •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與憲法第7條、第129條選舉之平等原則、憲法第17條、第130條保障被選舉權、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結社自由意旨及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爰就前開三裁判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非系爭裁定二之當事人,自不得執系爭裁定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其此部分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且無從補正。
      
    • (二)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並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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