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庭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66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5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蕭湘瀚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他人違規佔用公共停車位一事向派出所陳情,竟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藉端滋擾派出所為由裁處罰鍰,該裁定未審酌聲請人僅為陳情行為,並未妨礙公務等情,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陳情權、財產權與一般行為自由權。另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及第85條第1款規定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及侵害請願權之疑義,爰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114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惟因聲請人所受之最終裁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同年11月1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