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168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51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未就行使偽造文書乙節為任何表示,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屬不服系爭不受理裁定,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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