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98號裁定之承審法官,有涉犯貪汙、滅證、吃案、隱匿共犯、瀆職及未審先判之情,爰請求憲法法庭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2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3年度聲再字第59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114年度聲再字第190號之命補正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聲請人之真意係就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查確定終局裁定一於112年11月8日即已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持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聲請期間。又系爭裁定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