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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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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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2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9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23日
  • 聲請人
  • 王有利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北市環清字第1140111375號函(下稱系爭函),嚴重損及人民基本權益及訴訟利益;相關法規範明顯不足,自有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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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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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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