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憲法訴訟法第61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等規定,將裁定原本上傳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該裁定審查程序顯有疑義,爰聲明異議;另系爭裁定就聲請人於114年度憲民字第134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中所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聲字第3號、同年度抗字第154號等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部分未予裁判,爰聲請憲法法庭補充裁判。
二、關於聲明異議部分
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主張對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核實質上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
三、關於聲請補充裁判部分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為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上開系爭裁定之案件與系爭聲請案雖內部分案字號與公告案號不同,然實係同一案件,且就聲請意旨所指裁判及法規範違憲各節,認未表明理由,已逐一指駁,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是聲請意旨請求補充裁定亦於法無據。
四、是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