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45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7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訴法(聲請人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第3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憲法法庭裁判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縱認聲請人亦有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之意,然憲訴法第39條明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均不得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