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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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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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5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3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07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79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7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訴法(聲請人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第3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憲法法庭裁判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縱認聲請人亦有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之意,然憲訴法第39條明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均不得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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