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一次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復因販賣第一級毒品一次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二罪不能併罰,須接續執行,二罪合計之總刑期對聲請人顯有責罰不相當之情形,違反比例原則,聲請憲法法庭依刑法第59條規定,裁定較輕之刑度。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並未表明對何確定終局裁判或法規範,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