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72條、第273條及第27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