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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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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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3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4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審裁字第465號」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及第277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並無上開字號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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