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審裁字第465號」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及第277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並無上開字號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