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維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另聲請書雖載明代理人劉文德,然並未提出委任書,亦未指定其為送達代收人,爰依法對聲請人本人為送達,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