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未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按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同法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最終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迄113年12月1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不變期間,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