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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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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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6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13日
  • 聲請人
  • 魏早建
  • 案由
    •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檢察官未主張,第一審判決亦未審酌之聲請人所犯係累犯一節,逕依職權加以審酌並據以撤銷第一審判決,對聲請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改論累犯並加重其刑,顯牴觸控訴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上開案件,檢察官於第二審審判時已具體指明聲請人所為應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第二審法院本其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改論聲請人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尚與控訴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違。本件聲請意旨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核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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