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143987號函將強制查封房屋執行日期定於113年12月25日,該強制執行程序不合法;聲請查封不動產應予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費用由原因案件之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