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99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13年10月23日向本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明再議(異議)狀」,另於113年12月10日補充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法規範審查狀」。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核均屬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32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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