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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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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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4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27日
  • 聲請人
  • 李立欣
  • 案由
    • 聲請人因裝修工程逾期請求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裝修工程逾期請求賠償事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22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為,事實審與法律審雖屬二事,然法官依職權進行事實審理時,在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上,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惟本案事實審法院於適用法律及審理程序上均有違誤,詎料最高法院卻拒未審理,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系爭裁定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自由權、平等權、審判權等基本人權,應受違憲宣告。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聲請人因裝修工程逾期請求賠償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2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22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惟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如何牴觸憲法,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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