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聲請人漏繕臺中分院,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該判決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欲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