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113年度憲民字第503號)於憲法法庭繫屬中,若不作成暫時停止吊扣駕照措施之強制執行處分,對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聲請之上開憲法審查案件,早於113年7月29日即經憲法法庭以113年審裁字第552號裁定諭知不受理。聲請人於113年7月3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