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依再生能源法所設置動產太陽能案場之財產權認定依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就任何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亦未就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均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