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庭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2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8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8月26日
  • 聲請人
  • 蔡文魁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或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系爭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欲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13年7月1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