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向新北地院提請救濟,現由法官審理中,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