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行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逕採事故鑑定報告結論為裁判基礎,認聲請人為肇事主因,顯有重大瑕疵,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有利證據,逕認聲請人為肇事主因,係屬違憲云云,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