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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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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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3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9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9日
  • 聲請人
  • 邱士哲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05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以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系爭裁定忽略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未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47條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予以審查,於調查有瑕疵,難謂已善盡審查職責,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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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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