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原審維持聲請人無期徒刑並無違誤駁回聲請人上訴,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侵害聲請人之自由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字第364號、第365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系爭判決及第二審判決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