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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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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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3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9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7日
  • 聲請人
  • 謝亞軒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於112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3年4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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