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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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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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2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4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6日
  • 聲請人
  • 蕭國陽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追訴權時效完成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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