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51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予以不受理,容有誤會,且理由矛盾,爰提起異議,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議,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呂太郎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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