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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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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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0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8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1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講學自由、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訴訟權、閱卷權、資訊獲知權、知的權利、聽審請求權、對質詰問權、人格權、名譽權等基本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完全相同之審查客體再行聲請,探其真意,係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又聲請人持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就該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亦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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