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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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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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2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6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然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雖認本案已逾時效,然本案是持續進行,均有案件在時效內提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裁定則誤認案情;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裁定又誤將裁定當作判決,是上開憲法法庭裁定均屬有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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