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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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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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1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1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吳一言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台秋112非1616字第11299167661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刑事判決,對於研發中農藥產品之管制見解,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1、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2、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以製造偽農藥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且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既從程式上駁回,想像競合犯農藥管理法販賣偽農藥罪部分之上訴,屬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之案件,併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3、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第三審判決,於112年2月17日已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於113年5月14日始由憲法法庭收文,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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