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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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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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1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6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李忠哲
  • 案由
    • 聲請人為醫師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1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所適用之醫師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醫師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一概廢止醫師證書且不得再任醫師,立法者未就毒品類型分類加以評價,即全面性剝奪醫師資格,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工作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19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及其具體理由,均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與憲訴法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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