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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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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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1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9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1日
  • 聲請人
  • 温佳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7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深究相對人未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事實,僅以該修繕為必要且屬區分所有權人團體責任為由,強行適用系爭規定要求聲請人平均分攤修繕費用,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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