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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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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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6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2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5日
  • 聲請人
  • 陳之璘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認耕地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以租賃物所有人為限,以他人之物出租,其租約並非無效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之主觀見解,主張出租他人之物,其租約並非無效,應排除租賃物為耕地之情形,否則將使出租人鑽法律漏洞,獲取不當利益,而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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