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關於不得假釋之三振條款規定,實務上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