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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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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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3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6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8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教師法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暨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關於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裁定一所陳,僅係對系爭裁定一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理由之情形。
      
    • 三、次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二作成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二聲明不服,與前開規定不符。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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