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4條第5項,使聲請人不得對依同條第2項之書面告誡及上級警察機關維持核發書面告誡之決定尋求司法救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16、22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訴願權及自由權。另跟騷法施行細則第2條(下稱系爭規定)建置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資訊自主決定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跟騷法第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案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