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相對人何昕嶬免責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均經以無理由駁回。嗣聲請人等對再抗告裁定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6項:「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認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主張確定終局裁定違憲而侵害其財產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