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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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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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1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2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3日
  • 聲請人
  • 謝孟軒、王猶倫、李承燁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及第80條第1項規定,其判決理由所稱聲請人等有航行至「法定界線」之認定,實際上並無「法定界線」之法律明文依據或具體內容,就如何該當「法定界線」之理由已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未具說理之判決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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