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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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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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1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3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3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30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本庭以113年審裁字第221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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