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中檢介孝112他9765字第1129151776號函(下稱系爭函)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不得據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據其所受何確定終局裁判或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不符憲訴法第8條規定資格,故不予列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