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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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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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7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4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8日
  • 聲請人
  • 謝朝朋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最終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即已完成送達,有「最高法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足參。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1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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