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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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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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7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6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8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300條及第302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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