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經獲准假釋後,因故意更犯罪被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其認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提高撤銷假釋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責任分數,又不許受刑人以獲准假釋前已拿取之成績分數抵銷之,構成多重處罰,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係以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依法請求法院救濟,並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為聲請要件。其未曾請求法院救濟,因而未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即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尚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僅泛稱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有關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計算規定,有違憲疑義,未見聲請人有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