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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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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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2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0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08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0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下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聲請人因懲處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之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不服,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經查:
      
    • (一)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憲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泛言系爭規定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云云,暨逕謂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系爭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二)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決議違憲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係指因中央及地方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所制定或訂定具法律位階或命令位階之法規範(憲法訴訟法第59條立法理由參照)。而系爭決議係依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已於108年1月4日刪除)第3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1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而為,尚非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尚不得以系爭決議違憲為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據以主張系爭裁定違憲,故此部分聲請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至系爭裁定援引系爭決議所表示之見解是否合憲,則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
      
    • (三)關於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之見解違憲部分:
      
    • 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泛言系爭裁定援引系爭決議所表示之見解違反公共利益、公平正義原則、武器平等、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暨就非關系爭裁定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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