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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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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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6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8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4日
  • 聲請人
  • 王俊德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不服上開裁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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