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庭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8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5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2日
  • 聲請人
  • 鄭博勝、劉姿岑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侵害聲請人訂立契約之自由、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最終裁定係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裁定之原審判決,即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以為爭執,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