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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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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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2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7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08日
  • 聲請人
  • 郭金澤
  • 案由
    • 聲請人因教育事務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教育事務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最早曾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持系爭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13號裁定不受理,顯見系爭裁定至遲於111年7月8日前已送達聲請人。次查,系爭裁定為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憲法法庭係於113年2月23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符,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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