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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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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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15日
  • 聲請人
  • 王銓鑫
  • 案由
    • 聲請人因眷舍事務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眷舍事務案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因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復查,聲請人前於111年1月13日曾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141號裁定以該次聲請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予以不受理。聲請人嗣於111年11月30日再行聲請,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80號裁定以其所受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而憲法法庭於111年11月30日收受之該次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後,已逾6個月不變期間之法定期限,予以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次聲請,係於上開6個月不變期間屆滿後再次聲請,仍與憲訴法第59條及第92條第2項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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