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90號
本件不受理。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1號裁定(下稱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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