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對「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究應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之詐欺取財罪論之,抑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處以罰鍰之見解有異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本件聲請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